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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9〕1号
2019-04-19

名 称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19〕1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2019年04月19日

发 文 日 期 :

2019年04月19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

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 13 号)要求,现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 19% 降至 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 20% 降至 16%。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 0.5%,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 年 4 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22 日 印发

政策问答

问:降低社保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 年以来,先后 5 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16%,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为贯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 16%,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 0.5% 、个人 0.5% )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为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答: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 月至 12 月为企业减负 40 亿元,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负 13 亿元,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 4 亿元,三项政策共为企业减负 57 亿元。

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问: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

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津人社规字〔201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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